为了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中国科学院院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和校部各学院、系(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国科大或研究所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回学校或研究所。如因故不能按时返回的,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必须按时返校。
四、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五、学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学校门诊部证明,外出期间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一周以内由所在研究所、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经所在研究所主管学生工作的所级领导、学院(系)负责人批准,其中集中教学校区请假二周以上需报学生处备案;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六、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需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事假一周以内由所在研究所、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经所在研究所主管学生工作的所级领导、学院(系)负责人批准,其中集中教学校区请假二周以上需报学生处备案。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按退学处理。
七、学生请假应亲自办理手续,填报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八、学生请假期满,必须亲自到学院(系)、研究所办理销假手续。
九、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学校、研究所,以及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的,视为无故旷学,按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国科大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院发学字〔2004〕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