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党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以及《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空间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空间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空间中心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 空间中心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财政经费、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是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负责全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中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保密办公室负责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中心网站;
(二)中心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综合办负责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空间中心申请获取有关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四条 中心收到申请后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或处室尚未公开的,转请该部门或处室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或处室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空间中心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或处室,该部门或处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由综合办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有关部门或处室需延长答复期限,该部门或处室应当作出说明并经综合办同意,由综合办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综合办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纪监审办负责对中心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