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国家空间科学中心离退休干部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使离退休人员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科学院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中心离退休人员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为空间科学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应受到全中心职工的关心、尊重。
        第三条 职工在中心人力资源处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应到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离退办)办理关系转入手续,由离退休办公室根据其居住区域,划分归属的管理片,党员自带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属的党支部报道。
        第四条 离退休职工的政治学习由离退休党支部在党委的统一安排、领导下开展,学习形式主要以自学为主。对行动不便的老同志,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原则下,可由专人把重要文件送到家中以便阅读。
        第五条 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在中心)的组织生活由离退休党支部不定期地组织。对行动不便的党员同志,可通过定期家访,电话联系等形式,保持与组织的联系,及时接受党的教育。长期在外的党员,按流动党员的办法管理。
        第六条 离退休人员因探亲访友需要离开北京时,请务必告知离退办或所在管理片,以便联系,相关医疗事宜请咨询医务室。
        第七条  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按照《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境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3]2号,每半年应向人力资源处提供由我驻外领使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长期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规定每半年由当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本人生存证明书,( 也可由本人直接和离退休办公室或人力资源处联系)否则将停发退休金。
        第八条 异地安置就医,请在本人定点内的合同医院就诊,并先期全额垫付全部医疗费。需要代办报销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的离退休人员,应将当地医院就诊的门诊(处方、病历、收据)及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等各原件1份寄至离退办,由离退休办公室专人负责代办报销。 
        第九条 离休干部除在合同医院和在医疗保险规定的三甲A类医院、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就诊外,还可按规定就近选择一家医院就诊,医疗费按规定报销(自费项目除外)。对于单病种及人工器官的报销按京人社医保发【(2010)200号】及【(2010)170】号文件执行。离休局级以上党政干部和相当级别的技术干部,具有高干证的可享受高干医疗。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每年享受单位统一组织的免费体检。
        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遇有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大病救助和特殊困难补助的,可向离退休特困帮扶基金申请,详情见《中国科学院国家空间科学中心离退休人员特困帮扶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由离退休办公室按照中央规定,本着丧事简办,以家属为主、单位为辅的原则协助亲属办理,做好善后工作和遗属安抚工作。逝世者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及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详情见《中国科学院国家空间科学中心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事办理须知》。
      第十三条 离退休办公室鼓励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学。离退休人员可自愿参加中国科学院老年大学的学习,每学年每人不超过2科。个人负担学费的20%,单位负担学费的80%,参加老年大学学习的学费从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离退休办公室鼓励离退休人员老有所为。支持有精力有能力的离退休干部,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引导他们在科普教育、技术咨询、建言献策、学术活动和社区服务及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来中心办理各种事宜,往返路上要注意安全,年龄大的应有亲属陪同,保证您的出行安全。
        第十六条 离退休人员有信访事宜可到离退休办公室进行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由离退休办公室负责处理和解释,并根据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离退休人员应遵纪守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的侵袭,保持晚节,违法违纪的应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离退休人员应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余热,加强体育锻炼,增强身体健康,为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家庭和睦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九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切实做到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切实帮助离退休人员解决好实际困难,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温暖。使离退休人员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健康长寿,安享晚年。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离退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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