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是由中国科学院京区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在中国科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局领导下,经过海淀区社团管理办公室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同时是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中国科学院分会和北京老科学技术工作者总会中国科学院协会。
第二条 本会作为党组织和政府联系和团结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发挥老科技工作者作用、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诉求。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组织中国科学院京区的老科技工作者,为我国和地方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做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科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局、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北京老科学技术工作者总会和海淀区科委,科协和海淀区社团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二、 开展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的专家建议和调研活动;
三、 组织会员进行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科技服务及科技培训活动;
四、 协助北京市及外省、市进行技术扶贫及技术转让活动,为中小企业服务;
五、 组织会员进行科技书刊、文献资料的编译工作;
六、 开展对外科技交流;
七、 开展会员活动,组织会员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八、 承担上级交办的与老科协工作性质相符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实行入会、退会自愿原则。团体会员条件是:中国科学院京区各单位的老科学技术工作者组织,凡承认本章程,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按学科性质命名的分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条件是:在中国科学院京区单位曾从事科技和管理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会员。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故2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完成交办工作的义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及领导成员(理事、常务理事)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经过民主选举或充分酝酿协商产生。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约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因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由各分会、院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和院老干部工作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届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协商产生,分管离退休工作的院领导任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由理事长推定。理事年龄不超过80岁,任职服从年龄。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荣誉理事。凡在协会中任副理事长以上职务并对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老领导,离开岗位后,经常务理事会商定,任荣誉理事。荣誉理事可参加协会的活动和召开的相关的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商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的聘任;
六、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及近期工作计划;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五条的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是理事人数的1/3左右。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办公会。办公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中担任本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组成,每月召开1—2次会议。会议由秘书长主持,研究并决定重要的、紧急的事项,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协会开展工作的需要,设置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专项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及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人士为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以利于加强联系,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协会相关的重要事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常务理事办公会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举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管理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终止协议并报上级单位和海淀区科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局、海淀区科委和区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海淀区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海淀区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来源:中国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